大同老董掏空案定讞 判5月可易科罰金
2015-11-27 02:49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/台北報導
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集團資產案,一審依違反證交法、公司法等罪判刑4年半,二審改判刑8年。全案上訴後,最高法院昨天僅依違反公司法,判林5月徒刑、可易科罰金定讞;合議庭認為,違反證交法等部分二審判決理由不備,發回更審。
最高法院指出,原判決採用特定的財務報表後,認定大同虧損17億元,卻沒有說明為何不採納其他的財報。
另外,有關大同子公司是與通達公司合併,或只是取得通達股分,原審也未說清楚,合議庭因而將部分判決撤銷,發回高院更審。
林蔚山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,以不實交易營造進銷貨假象、向多數銀行借貸鉅款。檢方指控林為了規避連帶保證人責任,挪用大同集團子公司資金融通,導致大同虧損17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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